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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an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盐城经济开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抢抓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产业转移的新机遇,优化我区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营造我省长江以北地区******的产业发展环境,形成企业和人才集聚、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并举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盐城经济开发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100万美元及以上,入驻盐城国际软件园和服务外包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并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含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物联网研发及应用、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开发与制作、互联网增值业务、ITO、BPO服务外包等)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将重点鼓励发展汽车电子软件研发,物联网研发、应用及推广,动漫创意与制作,ITO、BPO服务外包,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等五大领域。
第二章 企业入驻支持
第四条 企业符合条件入驻园区后,可享受下列房租优惠:
(一) 合同期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内,其租用的办公用房******年、第二年全额补贴房租。
(二) 合同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其租用的办公用房******年、第二年全额补贴房租,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按租金的50%补贴。
(三) 被认定为重大项目的,其优惠条件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定。
第三章 财税资金支持
第五条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区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区内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训、资质认证、市场开拓、办公生活用房等方面的补贴和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和培育上市。
第六条 实行税收奖励政策。
(一) 入园企业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企业高管、核心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免”奖励,即: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二) 以上税收奖励政策实行先征后奖。
(三) 凡没有履行《入园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未完成当年各项任务指标的,从次年起不再享受上述税收奖励政策。
第四章 企业发展支持
第七条 积极推动入园软件企业进行“双软认证”。企业入园后两年内,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软件产品认定的,给予每个产品5000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申报相关资质认证。
(一) 凡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分别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予以补贴;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 凡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认证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入园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自主研发和创新。
(一) 对企业申报国内外专利、科学技术奖或创建知名品牌的,给予所发生的申请、审核费用20%-50%的补贴。
(二) 对取得中国知名品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 对研制并获准颁布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成功运作上市的入园软件和服务外包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一条 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园区内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同时,积极支持区内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在全市推广外包业务和软件产品。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支持
第十二条 积极吸引软件和服务外包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或为本地企业提供服务。对企业引进两院院士、*********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来区工作或服务的高端人才,服务年限在2年以上且在企业工作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的,由区财政按企业支付津贴的2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对引进符合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阶段性需求的优秀人才给予生活补贴。
(一) 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
(二) 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给予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
(三) 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全日制)的人才,给予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
(四) 以上人才生活补贴期限暂定三年。人数以在我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工资在册的人员为准。
第十四条 对企业引进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骨干给予住房补贴。
(一) 在园区工作期间可入住专家公寓、人才公寓,也可自行租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3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三年)。
(二) 对企业招用的外地(含本市所属县、市)一般正式工作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三年)。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养。
(一) 对通过有法定资质的培训机构和高校人才培养基地培训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给予培训费25%的资助,每人每年最多1000元(每企业每年补贴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50%)。
(二) 对*********和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院、所)以及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 当年新增核心岗位员工,进行海外培训的,给予每人******1万元的培训费补贴(每企业最多不超过5人);在国内进行培训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培训费补贴(每企业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六章 重点领域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汽车电子软件研发。汽车电子软件研发企业入驻园区,除享受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
(一) 世界前50强、国内前10强的汽车电子软件研发企业入驻园区,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给予每个企业50万元研发补助资金,在注册资本全额到帐后予以兑现。
(二) 其它汽车电子软件研发企业入驻园区,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给予每个企业20万元研发补助资金,在注册资本全额到帐后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物联网研发应用推广。拥有自主创新品牌的物联网企业入驻园区,除享受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
(一) 对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重点项目和专利技术,每项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二) 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专利技术和品牌的企业,每项﹙个﹚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三) 对获得*********发明专利和品牌的企业,每项﹙个﹚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四) 凡在基于物联网的“智能城市”系列项目方面,取得************的研发成果与专利产品,或部分应用获得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5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五) 凡在传感器网络研究、物联网产业行业应用推广、感知体验系统和3G无线应用开发等方面,取得************的研发成果与专利产品,或部分应用获得国家相关部委认可,并已形成产业化规模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30万元的专项奖励。
(六) 对率先建立相关行业的物联网应用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给予每项50万元的专项奖励。
第十八条 动漫原创及基地。入驻园区的动漫企业,除享受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
(一) 凡在省级电视台播出原创动漫片,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 凡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动漫片,按每分钟二维动画片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 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播出的,每分钟奖励3000元,******不超过200万元。
(四) 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五) 凡在园区自行建立动漫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园区其它动漫企业提供低偿或免费服务的,给予设备购置费20%的补贴。
(六) 凡在园区自行建立大型动漫影视基地或动漫体验中心,并被国家或省级相关权威机构认可授牌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 凡在我区自行建立动漫衍生产品大型生产销售基地,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在开发区内开票的,按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离岸服务外包。园区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除享受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
(一) 每出口创汇1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的奖励;以外资注册的,每出口创汇1美元,给予0.15元人民币的奖励。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值为准。园区企业软件出口奖励方法同之。
(二) 在3年内离岸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达到1.5亿元人民币,BPO离岸服务外包人员规模不少于1000人的,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补贴。
(三) 3年内软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总量不少于6000人次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招引、人才引进、产品和科研成果鉴定机制。由区管委会委托权威机构、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具体鉴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以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或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一)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前10强、专业前3强的企业。
(二) 跨国公司、国内外上市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支持政策如与区内其他支持政策有重叠的,企业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凡达不到《入园协议书》中约定的入驻期限、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开票销售、入库税收、常驻主创人数﹙以在我区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数并结合企业员工工资表确定﹚的,或入园后两年内没有通过“双软认证”的,一律不得享受本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已经兑付的将依法全额追回。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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