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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泰兴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激励办法 泰 委 发〔2011〕103号
2017-3-20
来源:未知
点击数:  4423        作者:未知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一区四园”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驻泰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激励办法》已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8月16日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服务业提速计划的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结合泰兴实际,特制定如下激励办法:

    一、支持物流业发展

    1.对创建成省级物流基地的,其首个年度全部企业纳税额(指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三年内全部企业年纳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且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物流项目(投资额包括土地、信息平台、仓储设施、装卸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必要的办公用房等,以发票和实地查看为依据),项目建成竣工投入运营,并经市服务业发展局考核认定后,在对投资者按投资额的5‰由市实行以奖代补(单个项目奖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泰委发[2011]44号文件规定对招商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对引进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特别是在国内建成区域性物流网的企业,经市服务业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核准后,5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不包括按[2008]84号文件第九条奖励给企业的1.2%)按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企业。对在本市登记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长江航运公司和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内河航运公司,经市服务业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核准后,也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4.物流企业年纳税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不包括按比例奖励给企业的部分),市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20万、25万、30万的奖励。港口企业生产性码头(或物流公司)年货物吞吐量首次达300万吨、500万吨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年外贸货物吞吐量首次达100万吨,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软件开发和服务业外包产业的发展

    5.对在本市注册的软件开发和服务外包企业,除参照泰委办发[2008]84号文件******项******条的精神实行以奖代补外,对当年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分别按规模型、出口型、潜力型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优秀软件企业家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落户泰兴的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自******笔营业发票开票年度起的五年内,按其入库税收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入库税收地方留成的30%奖励。

    7.对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高管人员以及其他高层次科研人才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的50%奖给纳税人。

    三、支持楼宇经济(主题大厦)发展

    对在济川街道、黄桥镇区、一区四园以及其他经有权部门认可的范围内新建的以集聚现代商贸、金融、电子商务、信息(含软件及服务外包)、科技研发、规划设计、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等为主的商务楼宇,单项建筑面积不少于一万平方米,竣工运营后的两年内同一行业类型的企业入驻率达到70%以上,经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可命名为主题大厦。凡被认定为主题大厦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8.主题大厦运营后入驻的同行业类型的企业使用大厦面积达到70%,且实现当年运营当年纳税,经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考核实行以下奖励:楼宇投资者可比照执行投资额5‰的以奖代补(房屋出售的不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入驻楼宇的符合主题行业类型的经营者购买主题大厦,在经营者所办企业注册到位并投入运营后,也可比照执行,其他投资者购买后用于租赁的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同时,三年内可按入驻主题大厦企业汇总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给大厦投资者:年汇总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净收入的1%奖励;年汇总纳税额超过500万元,每超300万元,奖励比例增加0.5%,但******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9.从事电子商务、信息、科技研发、规划设计、文化创意等高端服务业的经营者,入驻主题大厦经营,并租用主题大厦房屋的,自正式营运之月起的两年内,其房屋租金在经营者历年纳税地方留成中,按每平方米150元/年的标准,实行先缴后补。经营者前两年纳税地方留成不够以奖代补的,房屋租金补助可顺延计算补足两年的补贴标准。

    10.对入驻主题大厦符合上述经营范围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按前两年所缴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留成的60%,后三年按税收地方留成的40%予以奖励。对入驻主题大厦开展商务中介服务的企业,按前两年税收地方留成的50%,后三年税收地方留成的25%奖励。

    四、支持旅游业发展

    11.对旅游景区(点)所取得的门票收入从取得******张售票收入之日起,5年内按入库税收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

    12.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3.对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境内外游客来泰旅游,首次全年达到5000人次(以旅游景区点开具旅行社的门票收入发票和纳税记录为统计依据),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全年达到1万人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对在国家、省主流媒体宣传旅游景区或专题举行旅游促销活动的,按费用总额的20%进行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其中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宣传促销的******可补助20万元。

    五、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5.对单位和个人新办的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条件的,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上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等科技服务平台,5年内所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

    17.从事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等高层次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服务收入,包括科技入股股利分红收入,按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

    六、支持现代商贸业发展

    18.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商城”、“网上市场”,电子商务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给予50%的补助。对年开票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申请并报市服务业发展局等相关部门核实,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按设备和软件开发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9.鼓励发展国际贸易。对引进的市外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国际贸易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经营纳税的,5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引进的市外从事批发经营的企业,年开票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执行。

    20.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总部注册在本市,在本市已开连锁店达到10家以上(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且年开票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连锁门店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核算”的,给予以下标准奖励:直营店按照实用面积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营业面积150平方米的(农资连锁经营店按1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面积250平方米以上的(农资连锁经营店按15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2万元;加盟店每家按照以上标准的50%;社区加盟店每家按照以上标准的30%一次性奖励。过去获得过奖励的不重复奖励,过去虽获奖励,但达不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差额部分经考核认定可以再行补充奖励。

    七、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

    21.对达到AA级、AAA级、AAAA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得省示范性民办养老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社区商业示范区称号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2.凡获得国家资质等级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经营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年开票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依法纳税的,5年内按入库税收地方留成的30%予以奖励。

    八、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发展

    23.在本市登记的注册资本达到亿元以上的风险投资公司,自运营之日起的三年内,所征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奖励所征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

    九、支持城市综合体建设

    24.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凡符合城市综合体定义的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人民币),其中商业部分投资不得低于65%,商业部分(主要指酒店、超市、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奖,奖励额度为项目开工后三年内所缴营业税,但奖励总额不超过商业部分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

    十、增加财政对现代服务业的投入

    25.从2011年起,将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从1000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新增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市内列入年度省、市投资计划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和现代物流、软件、服务外包、旅游、文化创意、会展交易、商务、社区服务业等新领域项目。

    十一、本办法所列奖励不重复计奖,奖励标准不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考核计算。在此之前制订的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明确的政策为准。

    十二、本办法所设立的奖励资金,按不同奖项分别由市财政和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原则上凡涉及到以税收地方留成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的,由市财政安排,其它原则上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所有税收奖励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意见中的相关政策亦作相应调整。所有获奖企业必须经国、地税部门确认无税收违法行为。

    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政策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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